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(記者嚴華、肖夢吟、王芳)
  洪山的吳女士,前天發現自家門上貼了一張水費繳費通知單,上面除了註明應繳的200多元欠費外,還出現了幾元錢的滯納金,隨後她打電話咨詢了水務公司的客服人員,才發現所交的並不是滯納金而是違約金。居家過日子,像吳女士這樣遭遇滯納金或違約金的情況是越來越多。水電物業交費、稅費等等,都有可能出現需要繳納滯納金的現象。
  相關行業收取滯納金到底是何標準?今日,本報特推出滯納金相關服務報道,收集整理部分與市民關係密切的各種滯納金規定、標準和法律依據等,讓讀者明明白白繳納滯納金。
  ■小貼士
  滯納金
  滯納金是一種行政責任。其上限不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100%。
 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,滯納金是指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義務,而應當向國家行政機構承擔的一種行政責任。
 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、強制性和處罰性。目前滯納金的數額絕大多數是按日加處,其標準有百分之三、千分之一、千分之二、千分之三、千分之五、萬分之五等。《行政強製法》關於“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”的出台,給滯納金設定了上限。
  違約金
  違約金是一種民事責任。其上限不超過損失的30%。
 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,一方當事人違約的,應當向另一方承擔的金錢義務。違約金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就民事關係而約定的,因不能按約履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。
  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。根據公平原則及《合同法》相關規定,當事人之間約定違約,原則不超過損失的30%。超過造成損失的30%的,一般可以認定為《合同法》規定的“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”,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。
  (原標題:本報為你推出滯納金全攻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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